【仲裁微言】仲裁建議書公開
瀏覽次數:
作者:煙臺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發布時間:2020-06-11 08:51:30
煙臺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仲 裁 建 議 書
煙勞人仲案字(××)第×號
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煙臺中心支公司:
你單位與陳某的勞動爭議案件現已審理終結。本委在審理過程中發現你單位在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方面存在以下問題,為利于今后的管理,規避可能產生的法律風險,建議予以規范:
一、業務員未能完成用人單位下達的任務目標,不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規定的嚴重違反單位規章制度作解除勞動合同處理。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一般是指勞動者基于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從事了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行為,而勞動者未完成考核目標,大多是因為勞動者受自身知識、業務技能、身體素質等客觀原因所限,并非勞動者故意或重大過失所為。你單位規章制度中關于業績考核不合格的可直接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因缺乏法律依據,應屬無效條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二項之規定,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若勞動者確存在考核不合格等情形的,應屬于“不能勝任工作”,只有在經過培訓或調崗程序后仍不能勝任的,方可解除勞動合同,否則會有違法解除的風險。
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在雙方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后,你單位應及時為勞動者辦理解除或終止手續,僅履行通知辦理的義務不能完全免責,仍有可能承擔損失賠償的風險。
以上建議請予以考慮,并將反饋意見及時函告本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