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臺市出臺公共機構合同能源管理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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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用煙臺
發布時間:2021-06-10 09:15:16
6月7日,煙臺市機關事務管理局、煙臺市財政局聯合印發了《煙臺市公共機構合同能源管理暫行辦法》,為引進社會資金投入公共機構節能領域提供了政策支持。
合同能源管理是一種基于市場化運作的節能服務模式,實質是由節能服務公司負責投資,在公共機構實施節能改造或能源管理,節能服務公司從項目實施后減少的能源費(即產生的節能效益)中收回投資和取得利潤。在公共機構常用的合同能源管理模式主要有節能效益分享型、節能量保證型、能源費用托管型及兩種模式以上的混合型。
近年來,煙臺市積極嘗試在公共機構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實施節能改造和能源管理,陸續推進實施了市委市政府辦公樓、煙臺工程職業技術學院、煙臺市老年福利中心、高新區創業大廈、藍色智谷等60多個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特別是2019年將芝罘區作為國家級合同能源管理項目試點縣(區)后,在合同能源管理政策法規、合作模式、招標方式、支付渠道、效益分享等方面進行了積極的探索,芝罘區檢察院綜合能源托管項目成為全省乃至全國實施能源費用托管型合同能源管理示范項目。在不斷總結前期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和芝罘區試點經驗的基礎上,起草了《煙臺市公共機構合同能源管理暫行辦法》。
該《辦法》從單位職責與項目認定,項目實施和管理,能耗基準、能源費基準和節能量、節能效益的認定,運營管理,預算管理和節能效益分享,資產管理等方面做了具體規定。
《辦法》中明確規定,將公共機構支付給節能服務公司的節能服務費從列入部門預算中的能源費用中列支,解決了多年來制約我市合同能源管理發展的支付瓶頸。同時規定,公共機構按照合同約定分享的節能效益全部由公共機構作為本單位節能工作經費支配使用,彌補了公共機構節能經費不足的問題,有效調動了公共機構通過合同能源管理實施節能改造的積極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