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明確建立嚴重違法生產經營者黑名單制度
11月1日,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正式對外發布,自2019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該《實施條例》規定,國務院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建立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機制,結合食品生產經營者信用檔案,建立嚴重違法生產經營者黑名單制度,將食品安全信用狀況與準入、融資、信貸、征信等相銜接,及時向社會公布。
二、民政部印發《養老服務市場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管理辦法(試行)》
11月1日,民政部印發的《養老服務市場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管理辦法(試行)》提出,將依托“金民工程”建立全國統一的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管理系統,明確養老服務機構和從業人員,有超出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進行活動的、因養老服務行為侵害老年人合法權益的、以非法集資或者欺騙手段銷售“保健”產品等方式詐騙老年人財物的等九類行為,地方民政部門應當將其列入本轄區聯合懲戒對象名單。
三、生態環境領域首個全國統一信用管理系統啟用
11月1日,生態環境領域首個全國統一的信用管理系統,即環境影響評價信用平臺在政府網站上線,與《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監督管理辦法》同步施行和啟用。據生態環境部新聞發言人劉友賓介紹,對環評信用管理對象的有關行為,各級生態環境部門都可以記分,并通過平臺做到實時累計,依據分數采取相應監管措施。
四、11部門:探索將無償獻血納入社會征信系統
11月4日,國家衛生健康委、中央宣傳部、中央文明委等11部委聯合頒布下發《關于進一步促進無償獻血工作健康發展的通知》。《通知》提出,各地應當探索將無償獻血納入社會征信系統,建立個人、單位、社會有效銜接的無償獻血激勵機制,對獻血者使用公共設施、參觀游覽政府辦公園等提供優惠待遇,定期開展無償獻血表彰活動。
五、十九屆四中全會提出完善誠信建設長效機制
11月5日,新華社授權發布十九屆四中全會審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明確提出,提高政府執行力和公信力;嚴格市場監管、質量監管、安全監管,加強違法懲戒;完善誠信建設長效機制,健全覆蓋全社會的征信體系,加強失信懲戒。
六、全國人大財經委建議加快社會信用法立法進度
11月5日,《法制日報》發布消息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建議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牽頭部門積極發揮作用,深入研究論證立法涉及重點難點問題,加大協調力度,加快立法工作進度,盡早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
七、兩部門:深化規范“銀稅互動” 讓企業享受誠信納稅紅利
11月6日,國家稅務總局、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聯合發布《關于深化和規范“銀稅互動”工作的通知》,明確銀行業金融機構逐步將申請“銀稅互動”貸款的受惠企業范圍由納稅信用A級和B級企業擴大至M級企業,加快推進稅務和銀行之間“省對省”數據直連工作機制,嚴禁第三方亂收費,規范“銀稅互動”正常秩序。
八、工信部重點整治APP侵害用戶權益8類問題
11月6日,工信部印發《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開展APP侵害用戶權益專項整治工作的通知》,明確重點整治違規收集用戶個人信息、違規使用用戶個人信息、不合理索取用戶權限、為用戶賬號注銷設置障礙等8類問題,將對存在問題的APP統一進行通報,依法依規予以處理,具體措施包括責令整改、向社會公告、組織APP下架、停止APP接入服務,以及將受到行政處罰的違規主體納入電信業務經營不良名單或失信名單等。
九、商務部擬建外商投資誠信檔案系統
11月8日,商務部就《外商投資信息報告辦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明確商務主管部門建立外商投資誠信檔案系統,在監督檢查中掌握的反映外國投資者或者外商投資企業誠信狀況的信息,應及時記入外商投資誠信檔案系統,通過外商投資信息公示平臺對失信名單予以公示,并可通報市場監管、外匯、海關、稅務等有關部門。
十、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發布《私募股權、創業投資基金管理人會員信用信息報告工作規則(試行)》
11月11日,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發布《私募股權、創業投資基金管理人會員信用信息報告工作規則(試行)》,旨在進一步深化私募股權、創業投資基金行業信用體系建設,引導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會員持續加強信用積累。
十一、北京市社會信用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正式成立
11月12日,北京市社會信用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成立大會暨第一次全體委員會議在北京召開。首屆北京信標委由33名委員組成,囊括了來自國家和北京市政府部門、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媒體、社會組織、金融機構、信用服務機構的代表,主要在社會信用領域從事標準化工作,開展標準體系建設,為地方標準立項論證、起草、預審、實施效果評估和復審等工作提供技術支撐,同時著力推動京津冀區域協同社會信用標準化工作。
十二、北京介紹北京營商改革3.0版本具體政策及亮點
11月12日,北京市發改委、市規自委等部門聯合召開新聞發布會,介紹北京營商改革3.0版本的具體政策及亮點。3.0版改革主要包括12大方面204項任務,數量超過前兩版總和。2018年的1.0版改革主要圍繞世行評價10個指標,聚焦企業全生命周期所涉及的領域;今年2月份出臺的2.0版在1.0版基礎上增加了企業和群眾反映集中的訴求和問題;3.0版全面對標企業和群眾需求,全方位推進營商環境各領域改革。
十三、國家稅務總局:納稅信用修復明年起施行
11月13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于納稅信用修復有關事項的公告》,明確納稅信用修復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納稅人發生未按法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稅款繳納、資料備案等事項且已補辦的;未按稅務機關處理結論繳納或者足額繳納稅款、滯納金和罰款,未構成犯罪,納稅信用級別被直接判為D級的納稅人,在稅務機關處理結論明確的期限期滿后60日內足額繳納、補繳的;納稅人履行相應法律義務并由稅務機關依法解除非正常戶狀態的可在規定期限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納稅信用修復。
十四、最高法:將證券市場信用交易納入國家統一監管范圍
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明確,將證券市場的信用交易納入國家統一監管的范圍,是維護金融市場透明度和金融穩定的重要內容。融資融券作為證券市場的主要信用交易方式和證券經營機構的核心業務之一,依法屬于國家特許經營的金融業務,未經依法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從事配資業務。
十五、信用監管手段被引入自貿區“證照分離”改革全覆蓋試點工作
11月15日,國務院對外發布《關于在自由貿易試驗區開展“證照分離”改革全覆蓋試點的通知》。《通知》提出,加強信用監管,依法查處虛假承諾、違規經營等行為并記入信用記錄,實行失信聯合懲戒。此外,除涉及國家秘密外,實現涉及企業經營的政府信息集中共享,有關部門可通過信息共享獲取的信息,一律不得再要求企業提供。
十六、2019中國城市商業信用環境指數發布
11月16日,由中國管理科學研究院企業管理創新研究所、中國市場學會信用工作委員會、中國管理科學研究院誠信評價研究中心等聯合發起的“2019中國城市商業信用環境指數”(簡稱CEI)正式發布。這是該指數自2010年首次發布以來的第六次發布,對于加快建設公平、透明、可預期的營商環境,提高地方經濟發展的活力和軟實力所具有的重要參考指導意義。
十七、人民銀行、銀保監會:ETC欠費超30日將上報個人征信
11月18日,人民銀行、銀保監會公布的《關于金融服務支持收費公路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強調,支持商業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在取得信息主體授權和履行告知義務的前提下,將自通行交費交易日起超過30日仍拖欠未付款的用戶信息提交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信息保存期限按《征信業管理條例》相關規定執行。中國支付清算協會、清算機構應組織成員單位建立黑名單管理機制。
十八、《長三角生態綠色一體化發展示范區總體方案》發布
11月19日,國家發改委正式發布《長三角生態綠色一體化發展示范區總體方案》,明確提出探索建立企業環境風險評級制度和信用評價制度、統一公共信用評價體系、建立區域信用聯合獎懲機制。具體內容包括統一公共信用信息數據歸集標準,探索建立覆蓋企業、自然人、社會組織、事業單位等主體的公共信用評價體系;統一紅黑名單認定標準,推動結果互認;統一信用修復標準,保障信用主體權益。推動形成區域統一的公共信用報告制度;統一信用治理,建立以信用為基礎的市場監管機制等。
十九、銀保監會:試點推廣信用保險 提升小微企業金融服務質效
11月20日,銀保監會辦公廳發布題為《強化監管引領和政策支持 不斷提升小微企業金融服務質效》的監管動態,文中明確提出試點推廣信用保險,推動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共享機制,推廣完善以線上直連方式運用涉稅數據信息、為小微企業提供金融服務的“銀稅互動”模式,用好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國際貿易“單一窗口”平臺等企業信息資源,探索破解銀企信息不對稱難題。
二十、銀保監會就《信用保險和保證保險業務監管辦法(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
11月20日,中國銀保監會財險部向各銀保監局、各財產保險公司就《信用保險和保證保險業務監管辦法(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進一步加強信用保險和保證保險業務監管。《意見稿》將信保業務進一步劃分為“融資性信保業務”以及“非融資性信保業務”,并針對近年來發展迅速、曾引起較多爭議的“融資性信保業務”提出了更高的監管要求。
二十一、中消協:“雙11”負面信息超65萬條
11月21日,中國消費者協會發布的《“雙11”消費維權輿情分析報告》指出,中國消費者協會利用互聯網輿情監測系統,對11月1日--11月15日期間“雙11”相關消費維權情況進行了網絡大數據輿情分析。在共計15天的監測期內,共收集“雙11”相關“消費維權”類信息790萬8929條,其中負面信息65萬5376條,日均負面信息43,692條。
二十二、《市場準入負面清單(2019年版)》進一步縮減清單、放寬準入
11月22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印發《市場準入負面清單(2019年版)》,這是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全面實施以來的第一次年度修訂。從內容上看,2019年版負面清單共列入禁止和許可類事項131項,比2018年版縮減13%。在主要框架結構不變的基礎上,2019年版負面清單縮短清單長度、減少管理措施、明確管理部門、公布統一編碼,進一步豐富了清單制度體系和內容層次。
二十三、六部門通報住房租賃中介第二批違法違規典型案例
11月23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安部、市場監管總局、銀保監會、中央網信辦等6部門聯合通報各地在整治亂象中查處的第二批違法違規典型案例,包括北京世紀恒遠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暴力驅逐承租人;武漢錦寓通達房地產代理有限公司惡意克扣承租人押金,侵占出租人租金;太原市創世紀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克扣出租人租金,違規開展租金消費貸款業務等典型案例。
二十四、國務院安委會開展為期三個月的全國安全生產集中整治
11月23日,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印發《全國安全生產集中整治工作方案》,決定在全國范圍內對危險化學品等重點行業領域開展為期三個月的安全生產集中整治,治理一批重大安全隱患,嚴懲一批違法違規行為,懲戒一批嚴重失信企業。
二十五、第三屆“科研誠信與學術規范”研討會舉行
11月23日,第三屆“科研誠信與學術規范”研討會在武漢大學舉行。與會專家認為,學術道德與科研誠信是學術研究的底線,應重塑學術監督權威。
二十六、中辦國辦印發《關于強化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見》強調加強誠信體系建設
11月24日,新華社發布消息稱,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日前印發了《關于強化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見》。《意見》提出,在強化制度約束,確立知識產權嚴保護政策導向方面,建立完善市場主體誠信檔案“黑名單”制度,實施市場主體信用分類監管,建立重復侵權、故意侵權企業名錄社會公布制度,健全失信聯合懲戒機制。在加強社會監督共治,構建知識產權大保護工作格局方面,加強誠信體系建設,將知識產權出質登記、行政處罰、抽查檢查結果等涉企信息,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統一歸集并依法公示。
二十七、人民銀行《中國金融穩定報告(2019)》稱:未經許可不得從事征信等各類金融業務
11月25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了《中國金融穩定報告(2019)》,對2018年以來我國金融體系的穩健性狀況進行了全面評估。報告指出,金融業對外開放取得積極成果,不斷放開了征信、評級、支付等領域的準入限制,外資機構市場準入和在華展業取得明顯進展。此外,加快建立全覆蓋的個人征信體系,為金融機構和金融管理部門決策提供可靠的數據基礎;堅持和落實金融牌照制度,未經許可不得從事存貸款、證券、保險、資產管理、支付結算、征信、金融資產交易等各類金融業務。
二十八、《信用評級業管理暫行辦法》出臺
11月26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證監會聯合發布《信用評級業管理暫行辦法》。《辦法》與國際評級監管準則在加強外部監管、提高市場透明度、促進行業公平競爭、強化責任追究等方面相銜接。《辦法》的出臺將極大地促進我國信用評級行業的規范發展,更好地發揮信用評級在風險揭示和風險定價等方面的作用,促進我國金融業穩健發展。
二十九、國家發改委在浙江義烏舉辦2019年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培訓班(第三期)
11月26-27日,國家發改委在浙江省義烏市舉辦2019年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培訓班(第三期),此次培訓會包括實地調研和經驗交流兩種形式。國家發改委財政金融和信用建設司副司長張春表示,信用的生命力在于應用,信用監管就是信用應用的重要領域。實施以信用風險為依據的分級分類監管,科學合理配置監管資源,能夠有效提升監管效能。
三十、兩部委要求推動建立道路運輸價格信用監管機制
11月27日,據發展改革委官網消息,國家發展改革委和交通運輸部聯合印發《關于深化道路運輸價格改革的意見》,自2020年1月1日起實施。《意見》指出要規范道路運輸新業態新模式價格管理,推動建立道路運輸價格信用監管機制,依法依規對相關失信責任體實施失信聯合懲戒。
三十一、國務院常務會議部署以實施《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為契機 加快打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境
11月27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部署以實施《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為契機,加快打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境,更大力度為各類市場主體投資興業破堵點、解難題。會議提出,強化政務失信責任追究,對因公共利益等需要改變政府承諾和合同約定使企業受損的要依法補償;全面推廣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群眾辦理實行告知承諾制的事項,只需作出符合規定的承諾,不需提交任何證明。
三十二、《關于推進貿易高質量發展的指導意見》提出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和信用體系建設
11月28日,新華社發布消息稱,中共中央、國務院日前發布《關于推進貿易高質量發展的指導意見》。《意見》提出,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和信用體系建設。加大對侵權違法行為的懲治力度。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國際合作,積極參與相關國際規則構建。完善海外知識產權維權援助機制。推進商務、知識產權、海關、稅務、外匯等部門信息共享、協同執法的監管體系建設。建立經營主體信用記錄,實施失信聯合懲戒。